非法中介套路满满,打着“无抵押、无担保、正规公司、内部有人、当天放款”等诱人广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非法贷款中介行业也在不断滋生。非法贷款中介以高息放贷为手段,对广大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以下是一个非法贷款中介的案例。

某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其具有丰富的金融资本和业务经验,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快捷贷款服务,吸引了许多人的关注。该公司声称如果客户在其网站上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即可获得快速审批和放款。公司的广告词很吸引人:“您只需留下姓名和手机号,不需抵押,不需担保,1小时后就可拿到10万现金贷款!”这样的诱惑,让许多急需借款的人心动不已,开始主动联系该公司。

不过,事实证明,该公司所谓的快捷贷款申请流程背后隐藏着不少陷阱。首先,该公司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获取过于频繁,甚至一些并不必要的信息也被要求提供。此外,该公司在进行审批时,随意增加各种“手续费”和“保证金”,明码标价的1万元,最后竟然变成了2万元,许多申请人只能选择放弃或筹措资金还给公司。

更可怕的是,该公司的放贷利息非常高,一般在年利率60%以上,比正规金融机构高出许多倍。并且,该公司并不按合法程序放贷,缺乏贷款合同、还款计划等必要的法律规定,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的制裁,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

急需用款的赵某在贷款中介协调下走“绿色通道”办理贷款手续,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循环借款支用单》,申请借款金额70万元,并就借款利率、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为此,某银行将赵某诉至法院,起诉时赵某尚欠某银行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7417.17元。

非法贷款中介
黑中介的危害,套路满满,犹如过街老鼠,坑一个算一个。

庭审中,赵某认为银行内外串通,收取了其2万元贷款中介费用,但并不清楚贷款中介的具体名称。

法院认为,某银行已经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并无过错。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支付中介费给他人,系其自由处分行为。且赵某与贷款中介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可收集证据另行向贷款中介主张。据此,赵某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并判令赵某返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非法中介套路满满,往往打着诱人广告,使用“零利息”“低息贷款”“免费办理”“洗白征信”等惯用招揽方式,利用人们希望利息低、急需贷款的心态,采用电话轰炸、银行门口偶遇等途径,通过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或办理中途“加价”等方式,设置贷款骗局,恣意收取借款人高额费用。因此,广大民众在贷款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务必到正规银行依法依规办理贷款手续,切不可听信各类贷款中介忽悠,陷入贷款诈骗的套路。

最终,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资金被冻结,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处理。此案件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非法贷款中介行业的风险与危害。因此,在申请贷款时应当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并对中介机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甄别,避免遭受非法贷款中介的侵害。

法律普及: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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